境外公司的利益

免稅公司是一般個人及公司在海外投資所最常用的,佔所有境外免稅公司90%的量。一般我們所設的公司型態都叫IBC (Int'lBusinessCompany) Exempt Company或叫LLC(Limited Liablity Company), 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當地國設了境外公司後,不會在當地國有人員實際運作營業的公司(No Physical Presence & Management),可 在當地開立戶頭,收入均得源自海外;或以此境外公司到香港,新加坡或台灣開立所謂的Non Resident A/C,External A/C及OBU A/C。因此在 各地都能夠取得免稅的身份。這一類公司以Brunei/ BVI/ Bahamas/ Bermuda/ Belize/ Cayman / HK/ Panama/ Samoa最具代表性。台商主要用 來到大陸投資設廠、設辦事處以及到保稅區設立貿易公司,另外就是用來設立海外貿易公司,從事轉口的三四角貿易。

   低稅境外公司,雙重雙務功能

    通常中大型公司或上市上櫃公司會運用到這類規劃。因為牽涉到金額都很大,而且各國投資(含境外公司) 都需公開帳目,需要有資深的財會人員或會計師背景的大型公司財務長比較容易了解其架構與差異,這類大型公司是比較容易從中取得稅務利得空間。一般個人或中小型有限公司在海外或大陸設廠,由於做帳方式的不同,大都以第一類免稅公司執行就算了,尤其像台灣個人運用境外公司在大陸的投資設廠,基本上就不會做帳了。在每個本國以外的海外國家投資所得或顧問所得,其股利股息或顧問費權利金匯出時,都需繳交一筆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其中以美國最高為30%,大陸20%。假設有雙重稅務協定DTT(Double Tax Treaty)的話,其暫扣繳稅可低至10%、5%或0%,所以選擇一處低稅率(約3%)的國家做為投資方或顧問公司的發票方,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方面最著名的有馬來西亞的直轄市納閩島(Labuan),已加入歐盟(EU)的賽浦路斯(Cyprus)及葡萄牙的曼得利亞島(Maderia),這三個地區均與中國簽有DTT。以納閩公司為例,以此公司到其他國家(如中國)做固體投資(如設廠)非交易利得(Non Trading)是免稅的,但假如用來收交易利得(Trading),如貿易價差,權利金或顧問費這類液體收入時,得在納閩繳交淨利3% 或 20,000馬幣(約5,980美金,19.4萬台幣 ),兩者選一,也就是最高繳18萬台幣。一般的會計師或顧問公司由於在這方面涉獵不深,又沒做過帳,通常是不敢也不知道這類公司安排的,他們會選擇不需要花腦筋的BVI或Belize。並不是Labuan或 Cyprus有什麼問題,能觸及這類規劃的都是頂級稅務顧問,一般普通的稅務顧問是沒有辦法得知Tax Return的簽證及DTT 的安排過程。即使在納閩島有辦公室管理的公司,也需要副總經理級以上少數幾個人才算懂得全部實務流程,知道個中道理的很多,真正辦過的人少之又少。所以說這個位階的稅務規劃就如汽車中勞斯來斯或賓士級的層次,或像內科手術中的腦部及心臟開刀級別。台灣有名的使用納閩公司的有明碁、統一及中華映管。 

   有限責任在海外的功能

通常我們在中國或海外各國投資之前,會先行到大陸去勘察市調,甚而簽訂廠(房)租,投資意向書,買賣合約或其它各類合約, 如果此時以台灣個人或台灣公司隨意簽下任何不知輕重的約定,一旦隨後投資有變或對我方利益有重大折損時,此時台灣個人就需負無限責任,台灣公司則要負完全海外訴訟責任。如果之前是透過境外公司去簽訂的話,基本上境外公司是一家空轉的虛體單位,在具體責任上是不需要付出經濟代價的,頂多只有名譽上不具體的折損。甚而如海外對方是蓄意詐欺或用巧計合約故意誤導來引誘你成甕中之鱉時,境外公司剛好是你可引用的金蟬脫殼之最後防御工具。不管在投資前或投資後的實質運作,都必需有這些考量規劃空間,才不會因不了解台灣以外的中國或海外商業上有關的民事刑事規定,而致誤蹈法網時有抽身不及之憾。一艘航空母艦發現個別敵意攻擊目標前,會先行派出戰鬥機去勘察並摧毀目標,即使被毀也無損整艘航母戰力,戰鬥機就如一家境外公司的獨立於母艦之外,就如幫我們先行探勘及捕捉獵物的米格魯獵犬,為我們提前及事後進行中的事件承擔一切風險,境外公司是我們在海外投資時隔離不明險境及迷離陷阱時的最佳絕緣體。 

   盈餘可無限延遲在海外

 幾乎100%的境外公司地點登記國家對於所得盈餘保留沒有遞延的限期規定,而主要的國家中也對境外公司保留盈餘採取不 課稅原則。台灣最低稅負制實施后,台灣公司自2006年1月后,境外所得需課10%最低稅負。台灣個人自 2009年1月以後,境外所得也需課20%最低稅負。運用境外公司此項功能,最終可無限期將盈餘保留在海外。美國是對這個問題第一個將境外公司無限期遞延海外問題搬到總統級競選政見中層次的國家,一般的國家要探討這個問題點可能是10年20年後的事。美國目前在海外的保留盈餘從1999年的4,030億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6,390億美金,舉世無雙。同時也加入幾個例外,如屬美國在外國開拓賣給當地市場用戶的,如上海別克Buick或東莞沃爾瑪Wal-Mart則不在此限。如果是到印度、菲律賓開設客服中心Call Center或在國外開設汽車廠再賣回美國國內的,都受此類規定海外利得必需匯回美國繳稅,那些設在百慕達或開曼的美國公司更不用講了。凱利政見中也給了這些海外利得有一年的稅務特赦Tax Holiday,如果這些海外利得匯回美國重新投資創造就業機會的話,將只課稅10%。當然這些政見付諸實行之前,必要條件是凱利能夠擊敗總統布什順利當選,當選後還要真能修改法案實行。 

   海外投資設廠,用間接投資

 

十大用途 

  • 海外投資設廠,間接投資用
  • 從事海外三、四貿易用
  • 成立海外 (子) 分公司、辦事處
  • 海外上市上櫃之控股公司
  • 持有海外房地廠
  • 海外購買股票、基 金、債 券
  • 海外持有商標、專利公司
  • 海外權 利 金、顧問費用公司
  • 持 有 登 記 船 舶、飛 機
  • 海外購買保險 

 

以台灣為主的客戶,設立境外控股公司之目的主要用在大陸投資設廠、設立中國代表處及保稅區的貿易公司,可享有境外公司的免稅、低稅、有限責任在海外、盈餘無限期遞延的功用。如以台灣公司名義設立境外公司間接投資設廠的,可自行決定最佳時機將國外利得匯回台灣,如台灣個人無做帳困擾,任何時刻均可將海外利得匯回台灣並免稅。 

   海外三/四角貿易

 並不是每家公司都可使用境外公司從事三、四角貿易,只有在跨兩國跨三國的國際買賣中才可運用到。現在台灣或香港的貿易商,在本國 已經沒有實質買賣,買貨都是從中國或越南採購,間接再賣到美國及日本。此時就需要一家免稅的境外貿易公司充當中間商做出Invoice & Packing List,藉以加強國際價格競爭力,用的就是免稅的境外公司做為發票公司。 

   成立子(分)公司/辦事處

  在海外經營公司型態(非工廠)的貿易及服務業,不像身處台灣,各階層都有同學、親友或民意代表組成的互助網路可 以幫你討回公道。相反的是在海外經營公司處處有危機,時時有陷阱。以前很多人都以台灣公司到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設子公司或分公司,這是不對的。尤其在極度講究法律合約執行力的美國,你可能被吃盡抹乾被告死都不自知。使用境外公司而非母公司到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在絕處時是你斷尾求生的最後生機。這好比要攻擊一個獨立目標,派一架戰鬥機去就可以執行,不要把整艘航空母艦捧過去近距離與人對峙,到最後粉身碎骨,你可能都還不知反應。近來在海外有成的台商公司,甚而也使用境外公司回台灣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在稅務上有不小的優勢值得你細心探討。 

   海外上市上櫃之控股公司

 設在開曼或百慕達的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在香港或新加坡境外板上市。因為這些國家的境外板上市規則都是參考開曼、百慕 達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目前馬來西亞的納閩境外板上市條件是最優惠的,由吉隆坡股票交易中心(KLSE)100%轉投資的子公司LFX主辦,最低要求市值為200萬美金,股東人數250人以上,經營時期2年以上,每年收取上市管理費用5000美元,文件齊備3星期即可完成。除開亞洲境外板,也可至美NASDAQ上市。台灣有關當局也在修法讓這些境外控股公司可回台灣上市。 

   持有海外房地產

 目前最多使用境外公司持有房地產的是香港人, 他們不僅在海外如:加拿大或澳州的房地產以境外公司持有, 即使他們在本地的香港地產 也以境外公司持有。以境外公司持有房地產這個用法有何稅務優惠呢? 你在新加坡、香港或中國的房產如以境外公司持有的話,當你做買賣時,是以在境外公司的股份完成買賣,法定代表人更改就好了,100% 境外操作。如以台灣個人名義或台灣公司名義在中港星三地持有的話,一旦要賣出時,當地的各類費用隨之出籠,認證手續既繁雜,利得價差稅又奇高。所以說以境外公司在境外完成買賣是最經濟簡便的安排,同時又具有隱密性的匿名功能,對於公共知名人物具有絕對私密保護作用。 

   購買海外股票/基金/債券

 對一家汶萊或維京公司來說,香港、台灣、中國、美國或日本都叫海外。跟房地產一樣, 購買海外股票、基金、債券不以個 人出現,除隱密性強外,還免除各國對外國居民的稅務及開戶限制,也沒有稅務問題,更不必擔心私人買賣資料曝光。如對汶萊(Brunei)或維京(BVI)公司來講,要購買香港、台灣、中國、美國、泰、日本等國的股票(基金、債券),均可委託在香港或新加坡的國際性投資機構。台灣最近取消了QFII限制,讓外資專業機構更好操作。 

   海外持有商標/專利/權利金

 以境外公司在海外持有的商標/專利/權利金的公司,除所得免稅外,還不易受母公司任何法、稅糾紛困擾;登記在類似 馬國納閩島的公司,還可運用DTT雙重稅務國家功能,享受收取暫扣繳稅(Withholding Tax)等稅費或更低的優勢。

   海外經紀/顧問費用公司

 現在各種不同類型顧問公司或各類表演團體及藝人跟台商一樣,無法輕易地只在本國營運 ,如果在海外經營或表演時持有 境外公司簽約,加上個人境外所得免稅迴旋的空間,運用DTT雙重稅務優勢收取費用,將可取得最高效益。 

   海外船舶/飛機持有登記

 船舶/飛機這方面運用的,如海運公司就是第一個運用境外公司得到好處的公司,把大量的船舶登記在免稅天堂巴拿馬 ,每艘 船舶的固定年費與境外公司一樣低廉,且利得免稅,航行全世界不受政治干擾。現在我們所談的各類運作境外公司例子,都是遵行此套原則在運行而已。 

   海外購買保險 

有很多在海外經營時碰到的保險, 台灣的保險公司是沒有提供的。做為已經是跨國經營的公司,有些由海外反向為整個集團購買保險 ,反而是方便 又便宜。百慕達及開曼另一大宗生意就是很多國際性保險公司,專門在此提供有關奇特少有及價廉物美的環球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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